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关于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公司2月10日收到司法文书,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577919.89元,之后的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但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2、被告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90元,减半收取14734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152345元,由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2023年2月10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根据(2023)鲁0705执628号案件审理结果,将被告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67391352元。
根据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之和解协议约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由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根据和解协议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支付对应款项。
